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
关于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场景,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主要涉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的强制批准规则。
1. 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法院可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或未受清偿部分将获得公平补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的比例”等条件,若符合则可强制批准。
2. 若重整计划草案存在损害特定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对担保债权的清偿未覆盖担保财产价值且无公平补偿,或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低于清算比例,法院将不予强制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核心是法院对未获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
1. 若重整计划草案对担保债权组的安排符合“担保财产变现价值全额清偿,或未受偿部分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补偿”:法院可强制批准,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 若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未全额清偿:即使其他组通过,法院也不得强制批准,需优先保障职工和国家税收权益。
3. 若普通债权组未通过,但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时的比例:法院可强制批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重整需求。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法律依据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最新修订版):“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结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若重整计划草案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法院也可强制批准,以推动企业重整程序,实现挽救企业的目的。
针对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债权人可采取以下行动建议:
1. 核查重整计划草案条款:仔细比对草案是否符合第87条第2款的六项条件,重点关注自身债权的清偿比例、担保权益是否受损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未被不合理减损。
2. 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应在法院审查阶段提交书面异议,附上相关证据(如清算模拟清偿比例计算表、担保财产评估报告等),说明草案存在的问题。
3. 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积极参加表决组会议,明确表达对草案的意见,若草案未获通过,可关注债务人或管理人是否申请强制批准,并做好后续应对准备。
4. 咨询专业破产律师:委托律师分析草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评估强制批准对自身债权的影响,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考虑因素:自身债权的清偿比例是否合理、担保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建议您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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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主要涉及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时的强制批准规则。
1. 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法院可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审查是否符合“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或未受清偿部分将获得公平补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的比例”等条件,若符合则可强制批准。
2. 若重整计划草案存在损害特定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对担保债权的清偿未覆盖担保财产价值且无公平补偿,或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低于清算比例,法院将不予强制批准。
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核心是法院对未获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
1. 若重整计划草案对担保债权组的安排符合“担保财产变现价值全额清偿,或未受偿部分按同类债权清偿比例补偿”:法院可强制批准,保障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 若重整计划草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未全额清偿:即使其他组通过,法院也不得强制批准,需优先保障职工和国家税收权益。
3. 若普通债权组未通过,但草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时的比例:法院可强制批准,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重整需求。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法律依据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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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若重整计划草案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即使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法院也可强制批准,以推动企业重整程序,实现挽救企业的目的。
针对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债权人可采取以下行动建议:
1. 核查重整计划草案条款:仔细比对草案是否符合第87条第2款的六项条件,重点关注自身债权的清偿比例、担保权益是否受损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未被不合理减损。
2. 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强制批准条件,应在法院审查阶段提交书面异议,附上相关证据(如清算模拟清偿比例计算表、担保财产评估报告等),说明草案存在的问题。
3. 参与债权人会议表决:积极参加表决组会议,明确表达对草案的意见,若草案未获通过,可关注债务人或管理人是否申请强制批准,并做好后续应对准备。
4. 咨询专业破产律师:委托律师分析草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评估强制批准对自身债权的影响,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考虑因素:自身债权的清偿比例是否合理、担保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建议您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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